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中“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和《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中“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等要求,指导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做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工作,推动提升场馆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日前制定了《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参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并已下发。
据了解,《示范合同》正文共计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委托服务事项、场馆交付及场地设施维护、场馆运营、场馆移交、双方权利义务、费用结算及支付、履约保证金、通知及送达、知识产权及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及其他。《示范合同》明确提出,公共体育场馆应以体为主,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通过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等方式,为广大群众日常健身提供方便。运营方应根据场馆的功能要求,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本着“以场养场、以馆养馆、以体养体”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推行“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模式,开展场馆运营。
《示范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各级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以委托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公共体育场馆具体情况,参考《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合同》中还包含《体育场馆合规运营承诺书》,运营主体承诺保证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充分发挥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美好的体育健身环境。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等要求,指导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做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工作,推动提升场馆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制定了《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参考文本)》,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在工作中参照适用。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11月11日